
张桂林
律师
有关格式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比合同法规定的更加合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民法典时代格式合同中约定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都可能认定为无效条款。
2020-12-28 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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