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林
律师

挂靠司机因工受伤,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2020-12-17 15: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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