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