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林
律师

建筑施工中发包方违法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违法发包方在劳动者认定工伤问题上,承担用人单位的部分责任,该责任不以伤亡职工与发包企业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属于法律的特别拟制,仅仅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范围担责。

2020-12-17 1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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